(中山2008版)
稅 務 登 記 表
納 稅 人 名 稱: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
填表日期: 年 月 日
中 山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制
稅務登記表
納稅人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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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記類別 |
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 □ 個體納稅人稅務登記 □
臨時稅務登記 □ 扣繳稅款登記 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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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 |
固定電話 |
移動電話 |
電子郵箱 |
財務負責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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辦稅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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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、業(yè)主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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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有控股情況 |
國有絕對控股 □ 國有相對控股 □ 其他 □ |
實際經(jīng)營地址(與注冊地址不一致的納稅人填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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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(jīng)營范圍(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、執(zhí)業(yè)證件、批準設立文件等列明的經(jīng)營范圍不具體的納稅人填寫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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納稅人聲明:本表所填內(nèi)容正確無誤,所提交的證件、資料及復印件真實有效,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。
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或業(yè)主)簽名:
經(jīng)辦人簽章:
(納稅人公章)
年 月 日 |
受理人簽章:
(稅務機關公章)
年 月 日 |
錄入人員簽章:
年 月 日 |
審核人員簽章:
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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填 表 說 明
一、本表適用于各類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申辦設立稅務登記時填用。
二、辦理設立稅務登記的類型:
1.單位(個體)納稅人稅務登記:從事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的納稅人(單位或個體)應當自領取營業(yè)執(zhí)照,或者自有關部門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(nèi),或者自納稅義務發(fā)生之日起30日內(nèi),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。
2.臨時稅務登記:(1)從事生產(chǎn)、經(jīng)營的納稅人領取臨時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的,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之日起30日內(nèi)申報辦理稅務登記;(2)有獨立的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權、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(fā)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,應當自承包承租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(nèi),向其承包承租業(yè)務發(fā)生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;(3)境外企業(yè)在中國境內(nèi)承包建筑、安裝、裝配、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,應當自項目合同或協(xié)議簽訂之日起30日內(nèi),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。
3.扣繳稅款登記。根據(jù)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負有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,應當辦理扣繳稅款登記。
三、“國有控股情況”指標口徑:
“國有絕對控股”是指在企業(yè)的全部資本中,國家資本(股本)所占比例大于50%的企業(yè);國有相對控股(含協(xié)議控制)是指在企業(yè)的全部資本中,國家資本(股本)所占的比例雖未大于50%,但相對大于企業(yè)中的其他經(jīng)濟成分所占比例的企業(yè)(相對控股);或者雖不大于其他經(jīng)濟成分,但根據(jù)協(xié)議規(guī)定,由國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企業(yè)(協(xié)議控制)。
四、本表以A4紙印制,一式二份。稅務機關留存一份,退回納稅人一份;
五、填寫本表請使用碳素或藍墨水的鋼筆、簽字筆。
中山市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和證件清單
登記類型
證件、資料清單 |
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 |
個體納稅人稅務登記 |
臨時稅務登記 |
扣繳稅款登記 |
1、工商營業(yè)執(zhí)照(或其他執(zhí)業(yè)證件、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)原件及復印件一份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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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副本原件及復印件一份(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,如需到銀行開設基本賬戶,并且已在技術監(jiān)督管理局辦理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的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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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法定代表人(負責人、業(yè)主)的身份證明文件(如身份證、戶口簿、護照等)原件及復印件一份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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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經(jīng)營、業(yè)務場所證明(如房產(chǎn)證、土地使用證、租賃合同、租賃發(fā)票或預售房發(fā)票、宅基地使用證、產(chǎn)權人證明等)原件及復印件一份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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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(個人獨資合伙企業(yè)可不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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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有關章程、合同、協(xié)議書復印件一份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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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總機構的國、地稅《稅務登記證》、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復印件各一份(分支機構納稅人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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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關聯(lián)企業(yè)的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副本復印件一份(有關聯(lián)企業(yè)的納稅人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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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外經(jīng)貿(mào)批文、批準證書復印件一份(外資企業(yè)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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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一份(承包承租經(jīng)營的納稅人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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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(承包承租經(jīng)營的納稅人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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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、承包建筑、安裝、裝配、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合同復印件一份(在中國境內(nèi)承包建筑、安裝、裝配、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(yè)提供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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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、開戶銀行賬戶復印件一份,填妥《委托銀行(信社)劃轉地方稅費授權書》,經(jīng)開戶銀行(信社)蓋章確認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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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、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(如自然人身份證、戶口簿、護照;企業(yè)《組織機構代碼證》)復印件一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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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注:1、需要報送的有關證件和資料全部需用A4紙復印;納稅人提供的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或負責人簽名。
2、單位納稅人領取稅務登記證后,應填妥《委托銀行(信社)劃轉地方稅費授權書》,帶同稅務登記證件到開戶銀行(信社)蓋章確認,并在確認后交回第三聯(lián)到稅務機關補充稅務登記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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